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引用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現行條文,並未明確規範虛擬貨幣幣商買賣行為,法院卻透過擴張解釋,將單純虛擬貨幣買賣行為認定為加重詐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工作自由;其他種類金融商品之買賣,法院通常不會推定交易商為共同正犯,虛擬貨幣幣商卻一律被認為有罪,形成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系爭判決亦未經專業鑑定即採信網站上之交易紀錄作為定罪依據,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對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