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罪責原則為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02號裁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嗣持系爭判決一及二再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請求變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亦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73號裁定,以欠缺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為由予以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僅限於該號判決聲請人,致聲請人無從救濟其因系爭規定所受不當侵害,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爰再持系爭判決一及二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應認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7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