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5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依牴觸憲法而無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作成,不適用憲法規定,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上之釋憲權,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請求司法院暫停適用憲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一再提及之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