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事件,認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俱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