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監察院114年10月7日陳情信箱案件回覆及總統府陳情信件回復(編號:2025024806)(下合稱系爭陳情回復),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另系爭陳情回復部分,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