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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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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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45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38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1月25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0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係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釋憲權之無效裁定,爰聲請解釋憲法,暨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部分,應認其真意係聲請暫時處分,惟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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