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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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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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44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39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1月21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以「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應暫停適用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查庭,審理聲請人提出之114年度憲民字第1104號聲請案,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其所作成之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4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當然牴觸憲法為無效,且侵害聲請人之釋憲權,爰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而為解釋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其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況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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