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19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所為之變價分割,亦須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經共有人過半數同意為之,惟系爭判決以共有人之一向法院請求分割為由,判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違反多數共有人之意願,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意,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