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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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42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34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1月17日
  • 聲請人
  • 張富凱
  • 案由
    • 聲請人因刑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9087號案件,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未開偵查庭,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違背法律位階與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檢附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1403507180號書函、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1日新北檢永列113調113字第1149030309號書函聲請憲法訴訟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係檢附上開書函就檢察官之行政簽結聲請憲法訴訟,是應認聲請人係就檢察官之行政簽結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 三、查檢察官之行政簽結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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