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理由,予以不受理。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9條等規定顯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請求再次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