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十三章第五節教育文化條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並已於抗告期間內持該裁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保全證據裁定確定狀」,該案現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