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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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36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7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1月07日
  • 聲請人
  • 俞建佑
  • 案由
    • 聲請人為兵役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聲請為變更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兵役事務事件,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國防部國資人力字第1110346212號及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07180號等公告(下合稱系爭公告)「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係加重受規範役男之兵役義務,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而聲請人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抗告,經法院通知應補正後,已補提經訴訟代理人簽名之委任狀,足認受任之訴訟代理人於委任契約成立時,即有追認聲請人自為抗告行為之意在內。然系爭裁定二疏未審酌及此,認聲請人之抗告行為未經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追認,遽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且未賦予聲請人或訴訟代理人有補正之機會,顯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 (二)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兵役法第1、16、34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僅限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將男性以外其餘性別排除在外,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
      
    • (三)系爭公告以出生年次作為分類標準,加重受規範者兵役義務期間,且該公告發布時,受規範者尚未成年,作為常備兵役並未具充足智識判斷能力,難以理解及預見該公告之效果,且該公告亦未對受規範者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條款,已牴觸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民主國原則。
      
    • (四)另因應我國社會、科技發展現狀與國際戰爭型態等變化,義務役不應再以性別作分類標準,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認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不違憲,實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應予變更。
      
    • (五)爰就系爭裁定一、二,系爭規定及系爭公告,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併就系爭解釋聲請為變更之判決。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者,除有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三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此觀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自明。
      
    • 三、經查:
      
    • (一)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1、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逾越抗告期間為由,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系爭裁定一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2、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因係屬程序事項之指摘,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裁定二已說明聲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自為抗告行為,雖已補正委任狀,惟該訴訟代理人截至裁定前未追認聲請人之自為抗告行為,亦未以訴訟代理人地位為聲請人提出抗告理由狀等合法抗告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項及第9項規定,抗告人自為之抗告行為,因未經其訴訟代理人追認而不生效力等語。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己見,對系爭裁定二適用法律之適法職權行使而為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3、另系爭公告並非法規範,亦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變更解釋部分,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論證不周,或有何憲法、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自不得對之聲請補充解釋。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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