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28號裁定錯誤認定聲請人所受之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1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作成,且該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憲法訴訟法所定之法定期限而不受理,然前開確定終局裁定尚在審理中,請予更正並受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