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1316號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聲請續行審理及依法命聲請人補正資料,核屬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79號裁定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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