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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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27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6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0月17日
  • 聲請人
  • 譚月井
  • 案由
    •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警舉發違規停車,遭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新臺幣600元,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37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亦遭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32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誤載為交抗字)駁回。然系爭裁定未實質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原裁罰處分違法之事證資料,僅以程序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與訴訟權等權利。另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同有上開違憲疑義,爰併聲請違憲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空言泛指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敘明該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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