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107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未將案內偽造之文書宣告沒收,使聲請人持續受害,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經該案被告王崑驊提起上訴後,遞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刑事判決駁回王崑驊之上訴。系爭判決二經該案被告姚若興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因姚若興死亡,而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綜上,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人亦非系爭判決一及二之受判決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