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於114年4月7日再次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未用盡審級救濟不受理,違反憲法,應予撤銷或更正。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9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