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字第14號、同院113年度跟護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及二),及其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憲法訴訟權,侵害憲法權力分立;聲請憲法法庭核發系爭規定之跟蹤騷擾保護令予相對人,以避免聲請人之權利、生命財產安全受到相對人之侵害等語。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系爭裁定二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所陳內容,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適用系爭規定之系爭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不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