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二)項)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部分,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