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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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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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23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5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梁氏廣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有關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4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均未考量聲請人非通曉我國語言之人而安排通譯,致聲請人因詞不達意且無法全然理解法庭活動之進行,而未能及時提出相關事證,遭判決敗訴確定,違反相關國際公約及我國憲法上訴訟平等權之保障,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終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先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空泛主張其有語言隔閡,法院未聘請通譯協助,侵害其憲法上訴訟平等權之保障等語,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暫時處分部分自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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