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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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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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11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6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0月01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撤銷調解筆錄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08號民事裁定、同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及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3款、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自明。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分別於民國112年8月1日及111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至114年8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上開聲請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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