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涉犯殺人罪嫌,因屬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第一審判決未將聲請人有積極採取救助被害人措施等有利量刑因子納入科刑事項,逕予維持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之重刑,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民法官法第88條、第91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竟規範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罪之判決書內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部分,得以簡要記載方式為之,另允許上訴審法院毋庸為實質審查,致國民法官案件上訴救濟制度流於形式,形同具文,顯侵害被告之審級利益,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述主張,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本旨,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其科刑事項之評議,係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雙方多數決之意見決定之,縱第一審法院於量刑審酌說明中未提及聲請人有採取救助被害人措施等節,亦因判決書簡化之故,非等同未經審酌,且縱將上開情事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仍難遽謂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甚詳。聲請意旨猶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國民法官法關於判決書記載、上訴制度設計等立法政策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