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償讓與友人少許毒品,遭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所犯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5年。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與平等原則;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公告至今,立法者尚未對系爭規定予以完善修法。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變更系爭憲法法庭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憲訴法第42條第2項所規定之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而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復分別為憲訴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而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並未據裁判而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
(二)聲請人就系爭規定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因不備要件而應予不受理,則關於針對系爭規定而為之系爭憲法法庭判決,聲請人所併為之變更判決聲請,依上述憲訴法第42條規定,亦因於法有所未合而不得聲請。
四、綜上,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