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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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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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6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3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林瑜亮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規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2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人誤載為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祕密通訊自由,並以法務部矯正署○○○○監獄114年○○○○字第0012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為證據,提起憲法訴訟,請憲法法庭保障受刑人之基本人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憲法訴訟狀所載,聲請人係執系爭決定書及系爭規定主張其等為違憲,是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決定書與系爭規定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 三、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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