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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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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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98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3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8月29日
  • 聲請人
  •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112年度年抗字第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將軍公教人員依法核定之退休所得重新計算審定,已違反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法規保留事項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意旨,爰聲請憲法審查。
      
    •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73、1943號,113年審裁字第381、553、693號及114年審裁字第53、258、471、668號等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分別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且已具體敘明理由,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主張其所述已屬具體,且聲請未逾期;或請求再次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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