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聲明疑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刑法第4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並未授權檢察官得決定被告是否准易科罰金,就易科罰金部分亦無相對應之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獨自決定被告是否准易科罰金、是否准易服勞役,應屬違憲;刑事判決中沒有法官判決是否准易科罰金、是否准易服勞役,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亦屬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內容,尚難謂已具體記載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違憲之情形及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理由,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