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及第176條(下合稱系爭規定)等規定,違背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之權力分立原則、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