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5點第2項第2款第4目規定為行政規則,欠缺法律授權又逾越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等規定,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