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中院漢刑凌103訴1699字第1140044104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刑事訴訟法第1條至最後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就系爭函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