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關車輛因交通事故而受損,計算修繕費用時,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之見解,顯有違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一及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等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另關於系爭裁定二部分,聲請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49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然聲請意旨僅指摘系爭裁定二之見解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