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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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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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61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1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黃松林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44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聲請人誤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113年度簡字第1357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同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關於強制採尿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有關聲請人執系爭判決一及三部分:聲請人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察機關通知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至警局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系爭判決一判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無理由而予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確定,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聲請人僅泛言系爭判決一及三應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有關聲請人執系爭判決二部分:聲請人另因涉於113年4月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系爭判決二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二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聲請人自不得執系爭判決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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