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侵害聲請人憲法賦予保障之人權、健康生存權。並漠視醫囑,以殘忍不人道的「仲裁」,置難正常服刑的聲請人,陷於監獄與醫院之間來回不斷折騰,在不妥善醫療環境下,終致截肢殘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提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何裁判或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何違憲之處,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依上開規定,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