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是否有誤,憲法法庭似乎容許發生法官審查自己所作裁判,致使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喪失其非常救濟利益等語,爰提出「憲法法庭查復聲請書」。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