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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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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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3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8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30日
  • 聲請人
  • 吳美華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4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是否有誤,憲法法庭似乎容許發生法官審查自己所作裁判,致使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喪失其非常救濟利益等語,爰提出「憲法法庭查復聲請書」。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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