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法官為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114年度審評字第47號、第48號、112年度審評字第147號評鑑決議書(下併稱系爭決議書),均作成不付評鑑之決議,其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決議書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