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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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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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4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2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31日
  • 聲請人
  • 張積祥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55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所持之見解與審理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6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已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系爭處分書並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三)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四)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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