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以規範排除實際未就業且無收入之長期照顧者,導致聲請人履行法律所要求之照顧義務,卻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者,而剝奪最低生存保障,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人性尊嚴,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本件聲請意旨,應僅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