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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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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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2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3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29日
  • 聲請人
  • 劉傳文
  • 案由
    • 聲請人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嗣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緝丁字第66號核發執行指揮書,載明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聲請人主張,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依檢察官核發之執行指揮書入監服刑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此類受刑人並未適用累進處遇,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係以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為聲請要件。其未曾尋求審級救濟者,即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本件聲請人雖泛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未適用累進處遇,有侵害其人身自由之違憲疑義,惟未見聲請人提出其就此尋求司法救濟程序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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