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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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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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1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6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吳翰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確定。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未審酌聲請人警詢時之自白,有未錄音、錄影之情形,逕認該警詢之自白有證據能力且採為論罪證據之一,訴訟程序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158條之4等規定,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查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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