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高雄市政府法制局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430453900號再審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及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均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系爭決定書,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