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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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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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9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0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24日
  • 聲請人
  • 饒秀美
  • 案由
    • 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再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9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之承審法官重複向聲請人收取裁判費、未審先判,並有涉犯滅證、貪污、吃案、瀆職等之情形,爰請求憲法法庭立即開庭審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之真意應係就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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