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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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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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9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7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24日
  • 聲請人
  • 林國熏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聲請人漏繕「上」,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然聲請人並未有此行為,不能因有人指證就受重刑;聲請人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下同)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欲據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2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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