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程序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突襲性裁判,審理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濫用自由心證,嚴重違背證據法則,明顯侵犯人民訴訟權或破壞憲法基本價值秩序;實體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漏未斟酌憲法價值,有明顯重大瑕疵,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侵犯剝奪人民憲法生存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自認符合請領保險金資格之一己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