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81號裁定援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請案,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