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爰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應據確定終局裁判向本庭提出聲請。本件聲請人未持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