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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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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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66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4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6月27日
  • 聲請人
  • 林承志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撤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命聲請人不得接近被害人,然該保護令已影響聲請人工作與生活,聲請人遂向法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以聲請人並非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權利聲請撤銷保護令之人為由,遽予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同院113年度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駁回。嗣聲請人即以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俱侵害其受憲法第7條、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與訴訟權為由,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卻遭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以未具體敘明聲請裁判理由予以不受理,故本次聲請爰補充完善理由後,再次就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憲法審查。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29號裁定以未具體敘明聲請裁判理由為由,予以不受理。本件聲請意旨雖主張已補充理由,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對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為審查,然事實上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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