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112年度年抗字第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將軍公教人員依法核定之退休所得重新計算審定,已違反程序優先實體原則、法規保留事項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意旨,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7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究明聲請人之訴求主旨,逕以不得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爰再次請求憲法法庭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憲法審查。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本件上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經系爭裁定以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主張憲法法庭未究明其訴求真意;或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