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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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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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64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5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6月23日
  • 聲請人
  • 王登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公布之懲治盜匪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條例於46年6月5日修正公布刪除第10條規定,惟立法程序省略三讀程序,應屬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違反憲法第63條規定;2、直至91年1月30日系爭條例遭廢止,聲請人卻仍在執行殘餘刑期,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異議,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原審認檢察官依原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其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並無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之處,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先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條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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