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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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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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統裁字第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統字第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6月03日
  • 聲請人
  • 張簡維鎮
  • 案由
    • 聲請人為誣告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無視聲請人所提出之正確筆跡鑑定報告,而採納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報告,賦予該鑑定報告無限上綱之權力,且無從異議,恐陷無罪之人於有罪之刑罰;又聲請人研究筆跡鑑定發現,不同鑑定基礎方法會得出不同鑑定結果,而依聲請人所製作之鑑定方法,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為聲請人本人簽名之筆跡,與聲請人之真實簽名並不相似,爰聲請統一解釋及廢棄系爭判決,並諭知聲請人為無罪判決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本件聲請書固表明係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惟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應認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 (二)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9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為事實認定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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