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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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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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統裁字第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統字第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12日
  • 聲請人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
  • 案由
    •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見解。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見解。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承攬經濟部水利署之河川復建及防災減災等工程,被訴將事業廢棄物爐碴摻入工程用之混凝土內,涉犯加重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聲請再審,亦遭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考量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範不明確,且本案各該工程係使用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號規定,本可將爐碴作為混凝土之摻料等情,遽認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符再審要件,而駁回抗告,致聲請人依法令之行為,無端受刑責,已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另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關於聲請統一見解部分,聲請書並未載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何法規範所表示之何等見解有歧異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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