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6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1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吳曉昇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將軍區農會前以聲請人為被告,請求清償借款,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住居所只是戶籍地址,並非聲請人實際居住之地址,致起訴書和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均未合法送達,聲請人所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因而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15條,應予廢棄。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具狀對系爭判決表示不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